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94********,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住绥宁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绥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绥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及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未取得狩猎证,擅自在绥宁县**乡**村等地用放置猎夹和捣毁巢穴的方法实施了5次猎捕行为,共计猎捕到野生中华竹鼠5只,野生鼬獾2只。其中:在东山乡华表村“满地冲”处用锄头以捣毁巢穴的方式猎捕到野生中华竹鼠1只,该只竹鼠被其食用;在**乡**村“石公冲”山场用锄头捣毁了竹鼠巢穴一个,未挖到任何猎物;在**乡**村“白竹”山场用锄头以捣毁巢穴的方式猎捕了野生竹鼠4只(1只大的,3只小的),大的竹鼠被杨某某送给唐圣才食用,3只小的中有2只小的被杨某某在**乡**村“黄塘口”山场放生,还有1只小的从巢穴里挖出来的时候就是死的;在**村“东坳子”山场用锄头以捣毁巢穴的方式猎捕了野生鼬獾1只,该只鼬獾被其当场放生;在靖州县寨牙乡原磨石村“阴湾冲”山场以放置猎夹的方式夹到了野生鼬獾1只,该只鼬獾被发现时已发臭了,被杨某某丢弃。经鉴定,其猎获物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于2020年8月11日主动缴纳生态资源修复费柒仟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自愿交纳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于恢复生态环境,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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