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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3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荆门市森林公安局东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森林公安局东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其种植在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杨冲村4组自家梨园的梨子,遂购买了一张捕鸟网(网长约8米,宽约3米),然后将网系在两根竹竿上撑开,又将竹竿竖立插在其梨园西边与水渠交界处的中段,结网成“一”字型排开。2020年8月10日东宝区森林公安民警将该结网拆除,从网上查获一只鸟类(死体)。经荆门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辨认,该鸟类为乌鸫,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年满八十三周岁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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