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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贵州省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下午6点半左右,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从**村出发沿雷公山公路步行至康利矿泉水厂下方“仙女塘”脚,顺水流方向下行捕捉蛙类野生动物34只(活体)。经广西华森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捉蛙类野生动物均属两栖纲叉舌蛙科棘蛙属棘腹蛙种组物种,属于国家“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决定书、现场查获照片、放生记录及照片、雷公山公路乌冬段警示牌、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 2020年7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违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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