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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庄街道**村**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底以来,在烟台市莱山区**庄街道**村**庙东侧自家果园四周架网,致包括2只珠颈斑鸠(经鉴定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在内的共计15只野生鸟类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该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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