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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5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住平远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平远县**镇**村的农田里种花生。因有野生鸟类偷吃种在农田里的花生,2020年4月29日,杨某某到八尺圩购买了一张捕鸟网,并把捕鸟网安装在种花生的农田里,同时还在农田放置了一些红灯笼,用于驱赶鸟类。2020年5月15日上午,该捕鸟网捕获一直黑领椋鸟(活体),被民警巡逻时发现查获。该只鸟类因受伤,于2020年5月21日死亡,之后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一只鸟类活体是鸟纲雀形目椋鸟科黑领椋鸟,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5.物证;6.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出于保护生产目的,禁猎期在农田放置捕鸟网,捕得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鸟类一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平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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