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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新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下午5点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在新蔡县**镇**庄村委**庄东边的水泥十字路口北,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保护在自己可耕地种植的西瓜为由,擅自使用粘网工具,采用网捕的方法,共逮了一只疑似斑鸠的野生动物和一只疑似麻雀的野生动物。经新蔡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上述涉案野生动物为斑鸠和麻雀,属于“三有”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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