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黔检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1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现住在重庆市秀山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秀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0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通过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秀山县隘口镇岑龙村小坨组小地名何家坪的山上以结绳套设置陷阱的方式先后猎捕得5只金鸡,其中有2只金鸡因杨某某猎捕而死亡并被杨某某食用,另外3只存活的金鸡被杨某某共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秀山县隘口镇富裕村千盖牛组村民杨某甲。经秀山县林业局认定,涉案5只金鸡为红腹锦鸡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秀山县隘口镇岑龙村小坨组小地名何家坪的山林中以结绳套设置陷阱的方式先后猎捕得5只金鸡,其中有2只金鸡因杨某某猎捕而死亡并被杨某某带回家中食用,另外3只存活的金鸡被杨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秀山县隘口镇富裕村千盖牛组村民杨某甲。杨某甲喂养半年后,这3只金鸡因当地放鞭炮受到惊吓而死亡,之后被其母亲扔掉。由于公安机关没有提取到5只金鸡的相关标本,没有对金鸡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仍然认为,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捕获的5只金鸡为国家Ⅱ级珍贵保护动物红腹锦鸡。现已不具备补证的条件,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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