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公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从中化石油颜厝加油站低价购进车用O#柴油后,加价销售给陈某某,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25510元。陈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用闽******油罐车将上述购进的柴油载到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海峡物流城周边,以每升4.70元至4.75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货车司机。
2018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向一名陌生男子购进劣质车用柴油4吨供自己车队使用,并将其中一部分劣质柴油销售给陈某某,得款人民币6320元。经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案发时闽******油罐车中被抽检的柴油硫含量和95%回收温度均不合格。
2018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上洋村塔尾75号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销售柴油的行为虽然属于无证经营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管专卖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也不符合“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柴油、手机等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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