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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二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镇**村**社,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5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长春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7月29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未经出租车行政管理部门营运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无营运手续出租车,雇佣驾驶员驾驶吉A****2、吉A****5、吉A****5等轿车,在长春市区内载客营运,非法获得人民币3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微信头像照片三份;证人耿某某的微信头像照片二份;证人钱某某的微信头像照片二份;微信账单九份;

(二)证人王某某、钱某某、耿某某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出租车运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四)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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