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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无,绰号“**”,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4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号,现居住东阿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本察批准逮捕,同日由东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阿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0日因事实不清退回东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东阿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8日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 年7月14日我院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郑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合伙购买白色解放牌鲁P**厢式货车非法改装为箱式油罐车,从李某某经营的中油龙泉加油站等处以每升4.7元至5.3元的价格购买柴油后,加价转卖给不特定的货车、大车等。至2019年10月19日,共计销售额为887946元,经鉴定,涉案柴油闭杯闪点为69℃。

本院认为,汽油、闭杯闪点≤60℃的柴油先后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国家实行专营的危险化学品,但闭杯闪点>60℃的柴油未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之列,不属于危险化学品。2020年7月1日商务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式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自此,无证经营闭杯闪点>60℃的柴油,不应再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本案中,经依法取样、送检,查获涉案柴油检验结果:闭杯闪点为69℃,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品予以返还。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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