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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现住永德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20日对其重新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2月12日、2020年3月12日至4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0日至5月24日)

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合伙向张某某(在逃)购买初烤烟叶,伺机将该批烟叶运输至双江自治县**乡烟叶收购站交售冲抵烤烟合同。2018年9月30日,鲁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受雇驾驶云******重型罐货车将该批烟叶自玉溪运输至双江邦丙橡胶厂路口交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时,当场被双江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称量,查获的该批烟叶净重8420千克。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检验,该批烟叶有等级的占94.5%,级外烟叶数量占0.5%,无使用价值的烟叶数量占5%,经双江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烟叶总价值为39072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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