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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二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9日、10月17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26日、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份,我局经侦支队的民警在走访摸排过程中,发现船营区吉林市中心医院附近有人大量收购医保项目药品,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霍某甲、张某某、霍某乙、杨某某在未取得法定资质的情况下,长期非法从事收购与贩卖医保项目药品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霍某甲在2018年初开始,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在吉林市中心医院和吉林市第二医院,雇佣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霍某乙、杨某某从事收购各类医保项目药品,将其收购的药品在加价卖出,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在霍云兰位于龙潭区**小区**号楼**单元**楼**的仓库内搜查出各类医保项目药品若干(详见扣押清单)。

2018年11月14日经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扣押药品价值152244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延边大学附属医院长期非法收购和贩卖各类医保药品,同时在犯罪嫌疑人霍某甲处收购各类医保项目药品,直至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时,在王某某位于延吉市**小区**号楼**单元**楼**的出租房内,搜查出各类医保项目药品若干(详见扣押清单),2019年4月25日经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扣押药品价值14190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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