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旺苍县人,住旺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微信购买伪劣卷烟,购买金额65550元,收货后在旺苍县**镇**村**组**号家中向张某某、董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人进行销售。2020年6月9日,被现场查获硬中华、利群、软中华、玉溪、娇子等品种卷烟68.2条,货值14590.32元。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查获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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