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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5月份,杨某某无任何经营加油站的手续在兰山区**街道**村桃园里炒鸡店南侧非法经营加油点五个多月。

2、2017年10月份,杨某某无任何经营加油站的手续在兰山区柳青街道西安路**路**路东非法经营加油点两个多月。

3、2019年3月份,杨某某无任何经营加油站的手续在兰山区柳青街道**路与**路交汇东侧非法经营加油点至案发。2019年3月21日杨某某在该处非法经营加油站,其油罐内剩余的汽油经临沂沂河石化有限公司过磅净重为4.78吨。2019年3月26日经山东标至信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杨某某非法经营加油站油罐内的汽油所检项目合格。

2017年5月份至今,杨某某在无任何加油站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加油站买卖汽油100余吨,每吨汽油进价5700元左右,非法盈利10万余元,非法盈利的十万余元被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不清,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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