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办案期限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底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沂水县**镇**村王某甲、王某乙(已起诉)处多次购买汽油共计5万余元,后杨某某零售给他人牟利。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王某甲、王某乙处购买汽油的事实清楚,但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其非法经营的数额是否达到5万元。故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杨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且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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