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汉族,初中,农民,中共党员。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至2019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镇**路停车场内非法经营柴油,非法经营数额541万余元。2019年5月30日,侦查人员在大路停车场现场查获埋在地里两个柴油罐,一辆改装的依维柯汽车(车内有一台加油机器和一个小型油罐),并现场查获柴油2.335吨。经鉴定上述汽柴油闪点70℃,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VI)标准要求。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因法律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杨某某的手机退回给侦查机关郯城县公安局。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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