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3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琴,女,重庆云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明菊,女,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经营汽油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而自己并没有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从上家邓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荣盛城工地对面的非法销售汽油点购买汽油,再运至九龙坡区华福路附近,加价七、八角钱零售给私家车主。杨某某向上家邓某某、赵某某等人购买汽油并支付给上家指定的微信收款账户共计125327元,除去自用1000元的汽油外,其余汽油全部对外销售。
2018年11月30日晚,公安机关在大渡口区荣盛城工地对面山坡空地上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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