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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二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6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招聘司机驾驶吉A*****号、吉A*****号出租车上道载客行驶,进行非法出租车经营活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向其雇佣的司机姜某某、李某甲收取非法营运出租车的任务款共计4656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1.​ 书证;

2.证人李某甲、姜某某、李某乙的证言笔录;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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