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郑某某认识了做承兑汇票生意的王某某。2014年3月至6月,杨某某从田某某、江某某、赵某某等人处购买承兑汇票,后拿着购买的承兑汇票到王某某处贴现。王某某根据市场行情扣除2.3%-2.5%点数,杨某某和王某某交易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3628.5万元,盈利两三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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