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27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2200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浙江**学院在校学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左某某(已起诉)等人处购买瓶装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等手段向他人出售牟利。期间,其向詹某某、张某某、倪某某等人非法贩卖一氧化二氮,销售额合计8万余元。

2020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被扣押的手机系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