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诉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系包头市**房地产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路**号街坊**栋**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 2015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2月6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晓东,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本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5日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充分听取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意见的情况下,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起诉。
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06年3月21日至2011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邢某某(另案处理)在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转变工业用地土地性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先后以包头市**置业有限公司、包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包头市青山区万青路中段东侧,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面积为14296平方米的土地上违法盖建了**度假村(**佳苑)楼盘5栋,包括办公用房、住宅、地下车库、商业底店。在建设期间,包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人防部门、工商部门、城建部门、房产监察部门等部门对该项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通知其停止施工,但杨某某继续施工建设,并于2006年3月至2011年6月,以包头市**置业有限公司、包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先后将上述楼盘非法出售给谢立新等165人,包括住房、底店、车位,价款总额共计37915031元。由于手续不全、资金不到位,致使该项目停工无法建设,导致购买房屋的人员无法正常入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并认真分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意见,本院认为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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