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现住大连市西岗区**路**号**。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李某某(不起诉)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李某某以代购形式多次从韩国购买电子烟、烟具等出售给高万青(已起诉),后高XX将电子烟销售获利。李某某、杨某某共销售给高XXFiit(1i1)、Heets(iQOS)两种品牌电子卷烟烟弹220余条,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经鉴定:Fiit(1i1)、 Heets(iQOS)卷烟都是真品卷烟;上述样品无“中国烟草专卖”字样。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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