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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公刑不诉〔2018〕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60********汉族户籍及住址湛江市赤坎区****本案于2010年8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上网追逃于2017年5月15日从美国经澳门、珠海拱北口岸归国投案,当天被取保侯审2018年2月11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孙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1月4日,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以[2000]湛赤法执字第377号《民事裁定书》将依法查封的湛江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广州军区生产基地耕地面积为400亩(**新区)的土地使用权,委托湛江市**拍卖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拍卖,拍卖所得款用于抵偿所欠湛江市赤坎区财政局的税款。其中,孙某某、杨某甲于2002年12月27日在**拍卖公司举行的第**期拍卖会上,竞拍得位于**新区编号为**号(宗地号:1014**号,面积为4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同年12月30日与**拍卖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又于2003年10月30日在**拍卖公司第**期拍卖会上,竞拍得位于**新区**区编号为1013**号(面积为4037平方米)、**区编号为1013**号(面积为36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同年11月4日与**拍卖公司分别签订上述二宗土地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三宗土地总面积为8219平方米(下简称:三宗涉案土地),成交价为126.5184元。

孙某某、杨某甲在成功拍得上述三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交清拍卖款项后,在未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土地出让金,也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私自将上述三宗涉案土地中的5075.05平方米土地分割为16块土地,编造“与他人发生债务尚未偿还,需出让涉案土地抵偿债务”的虚假空白《协议书》,与刘某甲等人签订《协议书》,将涉案的土地分别转让给刘某甲等人。刘某甲等人与孙某某、杨某甲签订《协议书》并交清所约定的土地转让款后,孙某某、杨某甲向其出具了没有具体金额的《收据》及提供拍卖行提供的相关材料,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1、刘某甲于2009年8月21日与孙某某、杨某甲签订《协议书》,以129.36万元的价格受让涉案的1013**号之**地块中的215.6平方米,后现金支付129.36万元给孙某某。

2、韩某甲与孙某某、杨某甲并双方谈好以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受让涉案的1013**号地块中的500平方米,后由其儿子韩某乙、韩某丙与孙某某于2009年8月8日签订《协议书》,后通过韩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帐户分2笔(第1笔20万元,第2笔75万元)共95万元转帐给孙某某和杨某甲,余下的5万元,以其介绍、陈某乙向孙某某购买涉案土地所得的中介费冲减。

3、陈某丙通过韩某甲认识孙某某,与孙某某、杨某甲谈好的价格受让涉案的1013**号地块中的1123平方米,后陈某甲、陈某乙于2009年8月2日与孙某某、杨某甲签订《协议书》后买得该块土地。

4、符某甲与孙某某、杨某甲谈好以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受让涉案的1013**号之**号地(面积:177.1平方米、共价:35.42万元), 后符某甲支付完35.42万元,符某乙、符某丙于2009年8月21日与孙某某、杨某甲签订《协议书》买得该块土地。

5、肖某某于2009年10月份找到孙某某、杨某甲,以谈好的价格受让涉案的1013**号地块中的234.61平方米,肖某某、钟某某于2009年10月31日与孙某某、杨某甲签订《协议书》后买得该块土地。

6、林某某于2009年9月份找到孙某某、杨某甲,以谈好的价格受让涉案的1013**号地块中的234.6平方米,林某某、李某某于2009年10月13日与孙某某、杨某甲签订《协议书》, 林某某、李某某于2009年9月16通过林某某建行的31304399801

********帐户转帐30万元至孙某某建行的62270031303********4帐户,于2009年10月13日将79.6336万元转帐至孙某某农行的62284906200********帐户。

7、黄某某于2009年8月26日委托其老乡刘某甲向孙某某、杨某甲购买土地,刘某甲与孙某某、杨某甲于2009年8月21日签订《协议书》书,以59.598万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购买涉案的1013**号土地中的138.6平方米,协议签订后,其委托刘某甲将59.598万元现金支付给孙某某。

8、洪某某代表湛江市**学校与孙某某谈好以4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受让涉案的1013**号土地中的538.5平方米(总价为:242.325万元),于2009年9月18日以与孙某某、杨某甲签订《协议书》后,其分4次银行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将242.325万元支付给孙某某;2009年10月16日,洪某某再次与孙某某、杨某甲签订《协议书》,以198万元的价格受让涉案的1013**号土地中的440平方米,协议签订后,其分3-4次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形式支付孙某某120万元,现尚欠孙某某70万元。

9、袁某甲于2009年委托其儿子袁某乙与孙某某签订《协议书》,现金支付26.3万元给孙某某后,受让涉案的1013**号地中的138.6平方米。由袁某乙于2009年10月22日与杨某乙签订《住宅地转让协议书》,将该地以4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乙。

10、韦某某于2009年7月27日与孙某某、杨某甲签订《协议书》,以3900元/平方米(共价57.33万元)的价格受让涉案的1014**号土地147平方米,协议签订后,其于同年7月30日支付孙某某20万元现金、于10月29日支付杨某甲37.33万元现金。

11、全某某于2009年8月中旬与孙某某签订《协议书》,以谈好的价格受让涉案的1014**号土地中的146.68平方米,后于2009年9月3日将该地块转让给莫某某。

12、莫某某于2008年10月3日与孙某某、杨某甲签订《协议书》,以谈好的价格受让涉案的1014**号地中的295.61平方米。于2009年8月23日与孙某某、杨某甲签订《协议书》,以谈好的价格受让涉案的1013**号地块中的173.25平方米。

13、孙某某、杨某甲将涉案的1013**号地块中的130.9平方米赠送给杨某乙建房,但为了防止以后因赠予双方产生纠纷,后支付5万元现金向孙某某、杨某甲购买并签订《协议书》。

院认为,杨某甲和孙某某拍得土地后,在未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交纳土地出让金,也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情况下,未经过政府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自2008年8月至2009年10月间,擅自将竞拍得的面积为8219平方米中的5075.05平方米土地规划为16块土地,非法转让给刘某某等人,非法获利828.448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但鉴于杨某甲自动投案,是从犯,犯罪主观恶意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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