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71960********,汉族,初中文化,**村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镇**村**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镇**村**号,昆区第**届人大代表。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18日对杨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辩护人王乐,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接到包头市监察委员会转办杨某某、訾某某涉嫌犯罪线索,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包头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6日指定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管辖,东河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于2019年12月18日将本案移送昆区公安分局处理,昆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二次补侦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訾某某在本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死亡,侦查机关对訾某某撤回起诉。

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5年6 月25 日杨某某、訾某某(已去世)与包头市昆都仑区**村村委会签订合同以每年租金1.5万元承包位于**北、**西、**东、**南的27.47亩土地(其中天然草地0.89亩,旱地24.01亩,水工建筑物2.57 亩);2012年2 月20日,杨某某、訾某某与包头市**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包头市**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訾某某、杨某某位于**北、**西、**东、**南的土地,年租金为18 万元。杨某某、訾某某供述其二人每人收取包头市**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 万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限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现有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