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 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乡**村**组。2012年10月,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洪雅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经洪雅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4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17日以眉洪森公(刑)诉字(2019)13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洪雅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在洪雅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洪雅县人民法院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初,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毛某某(另案起诉)合伙出资1200元,购买下余坪镇福宝村1组小地名“王沟”王某某家3株楠木树后,杨某某雇请民工将该3株楠木树无证采伐。
2、2018年夏,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毛某某共同出资1800元,购买下洪雅县三宝镇川溪村4组小地名“谭坪”谭某某家3株楠木树后,杨某某雇请邓某某及民工殷某某、张某某等人将该3株楠木树无证采伐。
3、2018年6-7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下中保镇平乐村8组小地名“冯埂”冯某某家2株楠木树后,雇请邓某某等人将该2株楠木树无证采伐。
2019年1月25日,经洪雅县国有林场调查设计队鉴定,“王沟”、“谭坪”、“冯埂”被无证采伐的8株树木是樟科,楠属,楠木种,又名桢楠、雅楠、楠树、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2020年4月,经补充侦查,杨某某无证采伐的楠木树,不属于野生或天然生长植物。
本院认为,根据2020年3月21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杨某某无证采伐的楠木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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