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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采矿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公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419730720403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招远市****村,莱州市**公司司机。于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16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涉嫌非法采矿罪起诉至莱州市人民法院。后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撤回起诉。

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份,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郭某某伙同杨某某擅自从莱州市**镇**村村南的大南地沟处、大南地沟以西约50米处、**镇**村北山等处雇佣人员运用钩机、自卸车、铲车等机械设备挖掘、运输风化砂石34000余方,运至砂场加工后销售至莱州市**港、零售给散户等处,销赃数额合计59万余元(其中**港43万元,散户12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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