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4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0********,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三门县**矿业有限公司(已起诉)担任管理人员,与马某某(已起诉)一同负责矿山的生产、销售、财物等工作。在此期间,三门县**矿业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在申请调整矿区范围方案未最终审批通过、未获取新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越原有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越界开采凝灰岩,经鉴定,该期间所开采的矿产价值人民币476000元。
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三门县**矿业有限公司已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矿区范围调整的申请报告、三门县国土资源局纪要、价格认定结论书、矿山巡查记录本、台账、三门县国土资源局移送案件材料、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已退出违法所得,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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