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环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乡******村,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迁西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迁西县兴城镇自己开办的“***保健品”店内销售声称具有阴茎勃起、延时作用的非正规药厂生产的保健食品。该保健食品经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杨某某销售的性保健品并非为销售而购买,是推销人员强行留置让其本人试用,且数量仅10粒,除自己服用3粒外,销售仅6粒,属于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迁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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