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乡**村**组***号,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其嫂子杨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同其兄杨某乙(已死亡)用杨某甲身份信息在**信用社贷款3万元。2012年5月25日,杨某某在杨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使用杨某甲的身份信息到**信用社申请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5万元,用于偿还杨某甲名下前的3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2020年1月14日,杨某甲发现其名下贷款后向合水县公安局报案。
另查明:2010年8月8日,杨某某在其妻子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王某某身份信息在**信用社贷款49000元。2012年5月25日,杨某某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使用王某某身份信息到**信用社申请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5万元,用于偿还王某某名下的49000元贷款本金及利息。
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杨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已归还杨某甲名下的5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3284.23元,但王某某名下的5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至今均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涉嫌骗取贷款罪。因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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