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81********,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公司**,住凯里市**路**号**宿舍。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已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受张某甲(另案处理)的利诱,介绍张某乙、罗某某等6名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到台江县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并通过伪造贷款资信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并收取6万元介绍费。
本院认为,杨某某伙同他人,多次介绍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并从中获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台江县公安局扣押非法所得六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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