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城*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王某某以自已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代表注册成立玉山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其妹妹王某甲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开票和缴纳税款,其妻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名义上的办税人,偶尔帮其一同经营管理公司。玉山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以后实际经营地址为玉山县***城*栋*楼车库内(该车库为王某甲所有)。王某某一般负责对外联系需开票的客户,有需要开票的客户则一般通知其到公司内与王某甲见面详谈开票事宜,商谈成功后王某甲则使用金税盘为对方按约定数额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接受票后则需支付票面金额1%-3%不等的开票费用作为报酬,支付方式大部分为现金当场交易,以及微信支付和转账支付。
为达到掩饰隐瞒其虚开发票犯罪的目的,玉山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会与对方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协议,再由对方按约定先公对公将开票金额转账汇款至玉山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内,经玉山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账户空转后又将同等金额转汇退回对方公司指定个人账户,双方通过以此虚假流水完成其虚开过程。经查证玉山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共有两个银行账户,分别为玉山县建设银行账户(360511006070000****)和玉山县农业银行账户(1436410104002****),平日该两个账户均由王某甲负责管理,也是其负责完成与接受票方的资金空转操作。
经查证玉山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共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计30840983.12元,收取开票费合计439121.41元。尔后王某某、杨某某和王某甲三人将该439121.41元开票费平均分红。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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