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办事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庄子大道六中南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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