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云南省景东县人,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组***号。2017年1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孟连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杨某某、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罗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到临沧**咖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开挖咖啡地,该公司支付了一部分开挖费后就没有再支付剩余的费用,五年间三人多次到公司追要债务未果,该公司承认拖欠工程款但不签订合同也不打欠条,三人无法到法院起诉。随后三人得知**公司在孟连**加工厂加工咖啡米,2018年初罗某某与杨某某、余某某便多次联系**分公司负责的人南某某、杨某甲和**公司在孟连**加工厂负责人明某某让公司处理债务,如果公司再不处理就将咖啡米拉走抵债。
2018年7月25日,罗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将普洱**咖啡有限责任公司装在车上的一级咖啡米15251千克,出售卖得120000元,罗某某分得15000元,杨某某分得40000元, 余某某分得6500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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