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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7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慈溪市**医生,现住慈溪市**街道**村**号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6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浙BD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南路东侧人行道由南往北驶入文一路后右转弯过程中,碾压由北往南横过文一路时摔倒的行人宋某某,造成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严重疏忽大意,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未在其监护人带领下横过道路且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立即报警、积极抢救伤员,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53万元,并获得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凭证、火化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监控视频、协议书、谅解书、人口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对方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四)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六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单位、被害人家属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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