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顺河乡龙兴村3组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同案人万某甲、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合伙在普宁市经营“小万”车队,先后购进15辆重型自卸货车并雇佣司机,在普宁市、揭西县、汕头市潮南区等地进行运载沙土、砂石等经营活动。2017年开始,万某甲、杨某甲为牟取高额利润收入,先后擅自将货车在普宁市池尾街道高明村同案人杨某乙经营的“诚信钣金汽修厂”及下架山镇土坑村曹伟经营的汽修厂、池尾街道东山村张强经营的汽修厂进行改装,违规加高车箱挡板,致使货车发生不符合原车辆安全设计规范的技术参数、安全系数较大改变。后在明知改装后的货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及危险性的情况下,仍使用进行载货运输,并放任大量严重超出核载质量的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在公路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万某甲为逃避交通、交管等部门的检查或减轻处罚,设计了“货运W”、“货运”、“苹果”等图案作为车队识别标识,贴于货车车头,后与交通、交管等部门工作人员联系及送礼金,并以“货运W”、“货运”、“苹果”等标识作为上路行驶的“路牌”。同时将“路牌”提供给同行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使用。经查,万某甲、杨某甲的车队在普宁市辖区前后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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