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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若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号,现住若羌县浙温宾馆****房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若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明在知其朋友金某某(另案处理)收取的2万元是骗取他人保证金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帮助收取、转移犯罪所得。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已退回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在诉讼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被不起诉人杨某积极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扣押的VIVO牌X27手机依法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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