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号,现住贵州省是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杨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通过陌陌认识后添加微信****。同年10月,程某某的男朋友韩武学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杨某某从程某某处得知此事后,虚构其亲戚在贵州省公安厅、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工作的事实,称其能够帮助程某某将韩武学释放,并将程某某带到安顺市第二看守所门口,佯装进入看守所找人帮忙,以此骗取程某某的信任。同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期间,杨某某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先后两次从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2500元。后程某某追问杨某某事情进展,杨某某便让程某某于同年11月8日到安顺市第二看守所接韩武学,当日程某某并未接到韩武学后知晓自己被骗。同年11月11日程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次日下午杨某某的妻子将12500元退还给程某某,程某某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11月13日上午11时许,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鉴于其在案件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6号
被不起诉人杨鹏,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21225283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幺铺镇四旗村六组15号附1号,现住贵州省是安顺市西秀区幺铺镇四旗村六组15号附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杨鹏与被害人程紫仪通过陌陌认识后添加微信好友。同年10月,程紫仪的男朋友韩武学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杨鹏从程紫仪处得知此事后,虚构其亲戚在贵州省公安厅、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工作的事实,称其能够帮助程紫仪将韩武学释放,并将程紫仪带到安顺市第二看守所门口,佯装进入看守所找人帮忙,以此骗取程紫仪的信任。同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期间,杨鹏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先后两次从程紫仪处骗取人民币12500元。后程紫仪追问杨鹏事情进展,杨鹏便让程紫仪于同年11月8日到安顺市第二看守所接韩武学,当日程紫仪并未接到韩武学后知晓自己被骗。同年11月11日程紫仪报案至公安机关,次日下午杨鹏的妻子将12500元退还给程紫仪,程紫仪对杨鹏的行为表示谅解。
11月13日上午11时许,杨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鉴于其在案件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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