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公刑不诉〔2019〕1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日下午,谢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楼道内,以微信支付的形式支付800元人民币购买杨某某的一包冰毒约0.4克。
2019年3月3日下午,谢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9克拉附近,以1000元人民币购买杨某某的三包冰毒约0.6克。
2019年3月6日,杨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万达艾美酒店1125房间内,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二包白色晶体,经称重为1.36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未供述贩卖毒品给他人,现仅有谢某某证实杨某某贩卖毒品,无其他证据佐证,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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