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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何某甲等偷越国(边)境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街**号**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2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与杨某某、陈某某胡某某何某乙商量一起偷渡去缅甸。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与杨某某陈某某胡某某何某乙广东省广州乘飞机云南孟连县2020年3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与杨某某陈某某胡某某何某乙来到孟连县芒信口岸附近路行越过中缅边境偷渡至缅甸从事网络诈骗违法活动。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从缅甸偷渡入境到云南。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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