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住**镇**村**屯,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6日,犯罪嫌疑人常某某、杨某乙与杨某甲恶意串通,并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捏造常某某、杨某乙欠杨某甲人民币五十万伍仟柒佰元的欠条。常某某指使杨某甲到法院起诉,2016年1月4日,杨某甲到扶余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常某某、杨某乙立即支付欠款505700元人民币。2016年5月3日,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决常某某杨某乙给付杨某甲人民币505700元,2018年12月7日,扶余市人民法院基于犯罪嫌疑人捏造的事实制作了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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