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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杨某乙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200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雅安市芦山县**街道**社区**组**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巷**号**栋**单元**楼**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大街**号**栋**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和被害人杨某丙是同学,2019年6月3日凌晨2时许,杨某乙、杨某丙以及姜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后,杨某乙、姜某某等人乘坐杨某丙驾驶的车辆回家。因杨某丙没有按照杨某乙的要求将杨某乙送到雅安市雨城区**街“**网咖”位置,而将杨某乙载到雅安市雨城区**路,杨某乙遂骂杨某丙,二人发生争吵。杨某丙将车停下后,杨某乙下车拉开驾驶室的门,并动手打杨某丙,杨某丙下车后,二人发生打斗。姜某某将二人拉开后,杨某乙电话邀约其堂兄即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来帮忙,杨某甲到后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将杨某丙右前臂、左膝盖划伤。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将杨某甲、杨某乙抓获,杨某甲、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9日,经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丙的“右前臂尺侧腕屈肌腱、尺静脉损伤,尺神经挫伤;右前臂、左膝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贰级。

案发后,杨某甲、杨某乙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并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共计12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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