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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杨某乙破坏电力设备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68********,汉族,文盲,群众,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号,户籍地同住址。2019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并在审查期间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至2019年5月2日间,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号平房内为经营比特币矿机,采取在该房屋上由他人破损的两条民用电线缺口处私自连接电线入室方式窃电。经天津市电能表计量检定站出具鉴定评估,每日窃电电量137.46kWh,每日窃电人民币99.13元,其18天共计盗电人民币1784.34元。

2019年5月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本院认为,杨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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