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因打架,于2019年10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刚,贵州巨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补充相关证据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3时许,杨某甲、被不起诉人杨某乙、胡某某因魏某某、周某某两人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MAX酒吧(芒果酒吧)殴打一名男子,杨某甲、杨某乙、胡某某等人上前制止其行为,在制止的过程中与魏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冷某某互相殴打,在双方互殴的过程中造成周某某胸部及其他身体多处受伤,2019年10月15日贵阳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筑兆康司鉴[2019]临鉴字第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周某某胸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2日10时许,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将杨某甲、被不起诉人杨某乙、胡某某传唤到案。2019年10月24日,杨某甲、胡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乙与被害人周某某签署谅解书,相互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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