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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杨某乙等5人盗窃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5********,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户籍所在地: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兰坪县**小镇。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7********,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户籍所在地: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兰坪县**小镇。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3********,白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户籍所在地: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兰坪县**小镇。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4********,白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兰坪县人,务农,户籍所在地: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兰坪县**小镇。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丁,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68********,白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户籍所在地: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住兰坪县**镇**村委**组**号。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张某某、杨某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22时许,经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丁、杨某丙、杨某乙、张某某共谋,由杨某甲驾驶云******微型车,载着杨某丁、杨某丙、杨某乙、张某某到兰坪县金顶镇永昌社区23栋前面的公路边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置放于此处的16株嫁接玫瑰花树苗。经兰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6棵玫瑰花树苗价格为人民币4528元。

另查明,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张某某、杨某丁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口证明、刑事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戊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张某某、杨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张某某、杨某丁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张某某、杨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张某某、杨某丁均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五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张某某、杨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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