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刑检刑不诉〔2019〕1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附**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杨某乙,男,2014年**月**日出生,已死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准驾车型C1)驾驶川A*****“中华”牌小型轿车搭载妻子雷某某、儿子杨某乙回到本区驿都城小区后将车停于地下停车场负一楼**号停车位处(停车后车辆未熄火,档位处于倒档位置,手刹处于拉起状态),杨某甲和杨某乙下车,杨某甲让雷某某踩刹车以便检查该车刹车灯状况。后雷某某(准驾车型C1)坐上驾驶室位置踩刹车时误将油门当成刹车,致该车往后倒退与在该车后方的杨某乙和水泥柱发生碰撞,造成杨某乙受伤,车辆受损。杨某乙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所致重型颅脑损伤所致。
本院认为,杨某甲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没有刑法意义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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