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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串通投标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58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6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住浙江省象山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祝晶,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长兴县公安局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期间,汤某某(另案处理)在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庄园工程项目材料供货项目招标过程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湖州**五金商店、湖州**建材有限公司、湖州**建材经营部的资质,并向被不起诉杨某甲借用湖州**塑胶有限公司、湖州**塑化有限公司的资质,向被不起诉张某某借用湖州**建材商行、湖州**建材商行、湖州**建材经营部、浙江**有限公司的资质,向倪某某(另案处理)借用湖州**商行、湖州**商行、湖州**灯具经营部、余姚市**灯具有限公司、宁波**灯具有限公司的资质,向杨某某(另案处理)借用浙江**有限公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湖州**有限公司的资质,再由汤某某制作标书进行围标。被不起诉杨某甲共涉案五起,总中标金额3246667.6元,具体事实如下:

1、在2012年8月10日开标的**庄园一期景观、市政管材供货工程中,汤小弟制作湖州**塑胶有限公司、湖州**建材经营部、湖州**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湖州**塑胶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871415.6元。

2、在2012年12月23日开标的**庄园二期水单管材供货工程中,由汤某某制作湖州**五金商店、湖州**塑化有限公司、湖州**建材商行三家单位的标书后进行围标,湖州**五金商店中标,中标金额1170550元。

3、在2015年7月29日开标的**庄园二期市政景观管材供货工程中,由汤某某制作湖州**塑化有限公司、湖州**建材经营部、湖州**建材经营部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湖州**建材经营部中标,中标金额571785元。

4、在2016年11月10日开标的**花园水电管材供货工程中,由汤某某制作湖州**建材有限公司、湖州**塑化有限公司、湖州**建材商行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湖州**建材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385765元。

5、在2018年4月18日开标的**花园第二期水电管材供货工程,由汤某某制作湖州**建材有限公司、湖州**有限公司、湖州**经营部三家单位的标书后围标,湖州**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471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工商登记资料、到案经过、评标报告、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羊某某、谭某某、丁某某、方某某、徐某某、顾某某、倪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汤某某、汪某某、倪某某、杨某乙、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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