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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串通投标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83********,汉族,大学本科,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住通州市**镇**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杨某乙(因串通投标罪不起诉)承建了哈尔滨**学院教学主楼外网附属设施工程,2014年11月为了补办招投标手续,杨某乙指使其公司的项目经理杨某丙(因串通投标罪不起诉)等人按照学院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项目概算数据作标书,并找陪标公司进行围标,杨某丙通过杨某丁找到了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负责人马某某,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同意帮助围标,并让公司员工杨某甲办理竞标手续及去开标现场帮助围标,使杨某乙挂靠合作的北京**建设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得到了哈尔滨**学院教学主楼外网附属设施工程,中标金额574622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哈**学院主楼外网及附属设施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银行流水;

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马某某等人陈述;

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作为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按照公司领导指派参与串通投标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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