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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7********,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23分,杨某甲驾驶湘E4M***小型轿车沿武冈市机场路自机场往龙田方向行驶,行驶至荷塘小镇前路段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甲委托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6月8日,杨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6356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邵阳市王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6.讯问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同步录音录像1碟。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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