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刑不诉〔2018〕5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住河南省浚县**州**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03日03时18分许,杨某甲驾驶豫F5****/豫F****挂号货车沿焦桐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16公里+700米东半幅,与前方黄某某驾驶沪D2****/粤A****挂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豫F5****/豫F****挂号货车乘车人杨某乙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杨某甲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损坏、沪D2****/粤A****挂号货车所载货物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杨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乙系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之子,事后杨某甲取得其儿媳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被害人杨某乙系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之子,杨某甲取得其儿媳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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