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委**组**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云DJ****号小型轿车由会泽县待补镇糯租村委会沿松会线往待补社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会泽县松会线K101+500M处停车后起步时,将从其车上下车的乘客杨某乙撞倒后碾压受伤,造成杨某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某甲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取得被害人母亲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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